魏大爷请了赵阿姨到家里做保姆。为了让赵阿姨能安心留下来照顾自己,魏大爷与赵阿姨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魏大爷声明:赵阿姨若能照顾自己终身,那么自己过世后房产和存款都由赵阿姨继承。此后,赵阿姨也一直尽心照顾魏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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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过了几年,魏大爷又写下一份遗嘱并公证,要将名下房产留给两个儿子。魏大爷去世一个月后,他的两个儿子要求赵阿姨归还父亲的房产。
赵阿姨尽心尽力照顾魏大爷十多年,手上也有魏大爷当年的《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拒绝归还。双方因为这件事情对簿公堂。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从法律效力与执行顺序看,遗赠扶养协议大于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不论设立的先后顺序,都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赵阿姨手中有《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所以她有接受遗赠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定,魏大爷的房子归赵阿姨所有。
普法:
一、什么是遗赠?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遗赠是单方的、无偿的法律行为,只需遗赠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并不需要征得受赠人的同意。但是遗赠不同于生前赠与,必须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具备设立遗嘱的法定条件。
二、遗赠生效条件是什么?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欲使遗赠发生预期法律效果,须由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三、遗嘱和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遗嘱的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人或是数人;遗赠的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主体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的继承人不仅有权继承遗产,而且还要负责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一般不需要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是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税款债务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同时受遗赠人也不负有清偿的责任。
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从而取得财产;而受遗赠人则一般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是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4、作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如果不表示,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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